(一)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测绘法》,并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相关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定本市规划(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及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基础测绘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规划(测绘)科研项目和新科技的推广应用,业务技术培训、学术交流。
(三)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规划及大中型项目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或按规定权限审批;负责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控制管理,参与制订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管线、城市雕塑及户外广告、标牌、户外装饰等实施规划管理。
(五) 负责组织实施经政府审批的地方性规划(测绘)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市区规划区内私房的审批与管理。
(六)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手续,负责对各类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受理下级行政规划部门规划(测绘)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及规划测绘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对城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有偿使用;依法查处违反《测绘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测绘业务的招标、投标;负责本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绘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业务培训工作。
(八) 指导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工作。
(九) 管理各规划分局、规划信息中心、规划放线队。
(十) 依据黄石市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黄荆山新区规划,并指导、协调、管理规划的实施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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